納稅義務人陳小姐詢問其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類型不同,提起行政救濟的法律依據及程序也有所不同。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兩類,一類為稅額、罰鍰、滯怠報金、滯納金等之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處分書;屬核定稅捐處.....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得依法提起訴願。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如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免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以郵寄或親送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郵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