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得依法提起訴願。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如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免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惟納稅義務人因故無法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並不會就因其未繳納稅款或未提供擔保而影響請求救濟之權利。


進一步說明,未繳納半數稅款或未提供相當擔保,雖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權利,但稅捐稽徵機關為確保稅收,對於行政救濟中之案件,採取不停止執行原則,即依法稅捐稽徵機關仍須就提起訴願但未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之案件移送強制執行。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