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
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年1月1日起將.....
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 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已於今(104.....
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特銷稅實施後,短期出售持有不動.....
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發還後若短期再行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進一步說明,土地廢止徵收係政府就徵收取得之.....
因應房地合一稅制上路,財政部於104年6月29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