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陳小姐詢問其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者,則暫緩移送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納稅義務人陳小姐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法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前述規定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因此經移送強制執行。
欠稅遭移送執行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署所轄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或遭拘提管收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