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7)年9月底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惟對核定之補徵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捐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內,申請復查。又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提起之起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倘復查申請人非屬納稅義務人之當事人者,稽徵機關會以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請民眾特別留意。【舉例說明】甲君係A.....
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同。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補.....
【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訴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已依規定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