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訴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已依規定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有應補稅額若仍不服,應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自行政處分達到(即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訴願,並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若逾繳納期限始繳納半數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若未繳納半數者,縱依限申請訴願,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如對核定內容不服,應依規定申請復查,嗣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有應補稅額者,若仍不服,應依規定申請訴願,並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逾限繳納遭加徵滯納金,甚或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
點選加入Line:http://line.me/ti/p/%40pim2779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