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得依法提起訴願。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如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得暫免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
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課稅捐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定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規定之起算點並不相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以郵寄或親送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郵寄以.....
營利事業同時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應注意二者申請復查期間,以維自身權益。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上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雖是併同辦理申報,惟係分別.....
納稅義務人若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繕具訴願書載明相關資料,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即各地區國稅局)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若以郵寄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