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同時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應注意二者申請復查期間,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與上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雖是併同辦理申報,惟係分別核定。若營利事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而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經核定為有應補徵稅額,則收到稽徵機關核發2份核定通知書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若對2份核定均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二者申請復查期間即有不同,分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及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無應補徵稅額,惟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列報之「項次15」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之可減除項目遭調整,核定未分配盈餘應補徵稅額315,890元。甲公司於107年5月21日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補徵稅額)及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通知書、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07年6月25日),於107年6月27日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3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核定處分申請復查,經該局以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因無應納稅額,申請復查期間自該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翌日(107 年5 月22 日)起算30日,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7 年6月20日,因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予以駁回。惟103年度未分配盈餘處分部分,申請復查期間自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07年6月26日)起算30日,復查申請之末日為107年7月25日,甲公司於期限內申請復查,程序符合。
呼籲營利事業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注意各個處分之申請復查期間,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