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
納稅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不服,得依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復查程序為.....
民眾對於國稅局的稅捐處分不服,依法享有申請復查及續行提起訴願的權利,兩者的法定申請期間規定雖皆為30日,惟期間起算點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另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救濟期間.....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及期間認定卻大不同。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