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之前提下,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其於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天數,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扣繳所得,由扣繳.....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
納稅義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其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總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護照、居留證、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報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項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