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辦理申報(簡稱新制)。如個人出售房屋非屬新制課稅範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稅(簡稱舊制),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倘未核實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處罰鍰。
【舉例說明】
新北市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6年度將其103年度取得之房地出售,核屬舊制課稅範圍,吳君逕依該房屋契稅繳款書記載之移轉價格,按房屋評定現值35%申報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嗣該局依「綜合所得稅預售屋及鉅額房屋交易選案查核作業要點」選案查得系爭房地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為42,700,000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3,570,000元及相關費用653,000元之餘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143,000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輔導吳君限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惟吳君仍逾期未辦理補報,是減除已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914,000元,核定吳君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229,000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