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108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財政部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後之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應按扣繳單位填報之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

財政部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8年1月給付李君一次領取之退職金總計600萬元,按李君服務年資20年計算之定額免稅額為480萬元〔18萬元x20年+(600萬元-18萬元x20年)/2〕,是甲公司應就退職所得120萬元(退職金600萬元-定額免稅額480萬元)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並由李君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特別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退休員工退職所得時,應注意如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得人於申報退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再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以免漏報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