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稅法第8條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其於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居留天數,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

在臺居留日數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在臺居留逾90天因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出租房屋予個人使用之租金收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在臺居留天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