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
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金額4千餘萬元,經查該筆呆帳係99年間外銷貨物給國外A公司的應收帳款,A公司嗣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甲公司雖提供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出口之相關資料,惟該營業地址未經我國駐該國代表處驗證屬實,甲公司乃洽請我國駐外代表處查證,發現A公司於倒閉前早已遷移他處,該部分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到該局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百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而國外廠商地址異動又比國內公司更難掌握,因此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記得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