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營利事業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
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依上揭規定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相片,而無法提示其他相關資料而遭到剔除補稅。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在境外報廢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過期、變質之商品、原物料等,務請注意依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