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注意歷年度財稅會處理之差異調整情形,避免因重複列報同一損失而遭處罰。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A科技公司102年度申報投資損失8,500萬元,公司說明係94年度投資有價證券,帳載於每年底按市價評估該投資價值,截至102年底帳載餘額為0元,因102年度被投資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會計師遂帳外增列該筆投資損失,惟查該公司稅務申報已於99年度因該被投資公司破產而認列相關損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在案,國稅局遂剔除該筆損失,並因其重複列報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各551萬元。
因稅上列報投資損失係以實現者為限,故公司財上記載之投資科目變動情形常與稅上列報數存有差異,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並仔細核對歷年度財稅會之差異調整,避免發生因重複列報而被剔除補稅甚至裁處罰鍰之情形,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