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3-【營所稅-交際費】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如在外宴客及招待之費用或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如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再檢視是否已將超過規定的限額調減,而非轉列其他費用,以正確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若申報錯誤,仍可辦理更正,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