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依同法條第4款規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3,500萬餘元,其中屬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部分,因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予以剔除補稅178萬餘元。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屬外銷佣金且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者,除前開文件外,尚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始准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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