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甲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國稅局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甲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