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類型,並自104年1月9日生效,其中第1目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進一步指出,因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特銷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特銷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特銷稅,並可追溯適用於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
【 舉例說明】
甲君將原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之房地無條件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因甲君於贈與前持有該房地之期間已逾2年,核屬免徵特銷稅。前述案例雖免徵特銷稅,惟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