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自105年1月1日起將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則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但民眾如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者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以取得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