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如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持有該房地未滿2年即出售,仍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實務上常見民眾因誤解「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舉例說明】
甲君(單身)以6,650,000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國稅局查得甲君雖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誤以為可依土地稅法規定,將其母親戶籍遷入,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排除課徵特銷稅,並無漏稅意圖。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對自住房地的定義與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利得稅,或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並不一致,故該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的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納稅人倘出售持有未滿2年,且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該處的房地,仍無排除課稅的優惠。

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混淆特銷稅申報條件而遭補稅處罰,已將應申報之房地銷售類型,作成「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建置於該局官網,民眾可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時,先自行仔細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免漏報遭查獲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