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即將於下個月生產,因其與先生婚前各有不動產,考量小孩出生後負擔加重,想將她自己名下持有未滿兩年之不動產出售,又擔心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104年2月5日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其中最常遇到的即是夫妻出售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之情況,以黃小姐的案例而言,只要夫妻婚前各自僅有1戶房地,均有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於婚後出售其中一戶該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即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4/08/18-【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夫妻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是否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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