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自特銷稅實施後,短期出售持有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特銷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交易目的,但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政府進一步思考稅制之合理性,考慮將其轉型為以房地的實際售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制度,爰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稅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又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同日停止課徵。
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