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
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特銷稅停徵前,即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銷稅。
房地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徵情形外,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雖停徵不動產特銷稅,但是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