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該資產必須有實際報廢,否則不予認定。
部分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即逕行就該未折減餘額列報為報廢損失,惟該資產並未有實際報廢之情事,因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報廢資產之損失,必須該項資產實際已報廢,始可認定,固定資產之使用年數已達規定年限而繼續使用者,其折舊累計未足額時,得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