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換言之,費用之支付需與營業活動有關,而非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判斷,如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無法認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300餘萬元,經查發現該公司派駐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員工9人列報薪資支出380餘萬元,其居留境外天數均逾300天,甲公司雖主張渠等皆為重要幹部,為擴展業務所需,派駐大陸地區研發新產品事宜,營業收入之相對系爭費用應一併認列,惟該公司僅簡略說明系爭員工之工作內容為臺灣、大陸兩邊業務執行運作及支援臺灣生產技術等,未能提示渠等實際執行業務之具體佐證資料供核,尚難據以認定系爭費用與該公司之業務有關,最後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支出,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避免日後遭國稅局補徵稅款,影響自身租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