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須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持有期間未滿1年,按稅率15%課徵;持有期間在1年以上2年以內,按稅率10%課徵,切勿利用贈與他人或將房地先登記予他人,再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方式規避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如將購買之房地,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之親友名義登記,並假藉符合自用住宅方式規避特銷稅,將遭補稅重罰。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3年3月1日以其妹妹名義簽訂買賣合約購買一棟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於103年3月20日以買賣方式登記於其女兒乙君名下,嗣後甲君提示付款資金證明,主張係無償購買該棟房屋給其女兒乙君,並於103年4月10日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乙君於受贈1星期後旋即將該房屋出售與第三人,由於乙君銷售房地時,符合特銷稅條例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規定,得以免課徵特銷稅。惟國稅局認為乙君持有該房屋僅一個月短暫期間即行出售,不合常理,經深入查核,發現乙君出售房地之價款雖然已匯入乙君帳戶,但旋即轉入甲君帳戶,由於出售房地價款實際係由甲君收取,國稅局乃依核實課稅原則,核定甲君銷售持有期間1年內之房地,漏未申報銷售額900萬元,補徵特銷稅135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查核實務常常發現,民眾將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假借贈與名下無任何房產之親友(子女、兄弟姊妹、親戚等),或將買來之房產直接登記於親友或同事名下,再以他人名義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對於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案件,國稅局會從買賣契約書、約談買方及仲介、追查資金流向等方式,即可輕易識破規避之手法。
自特銷稅實施以來,陸續查獲假借人頭買賣、假贈與、假預告登記、假信託真售屋及故意塗改簽約日期、低報銷售價格等不正當方式逃漏特銷稅案例,其中查獲以人頭方式規避特銷稅案件多達30餘件,補徵特銷稅及罰鍰高達1億餘元。
特別呼籲,切勿利用各種不當方式規避特銷稅,尤其以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一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