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
夫妻婚前如各持有1棟自住房地且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婚後則共持有2戶,嗣出售其中1戶持有未達2年之房地,為避免對婚姻的懲罰,於修正案施行後,財政部發布對此類「確屬非短期投機」者,免徵特銷稅,並追溯至104年1月9日生效時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換言之,如夫妻銷售婚後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或其婚前持有之房地不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規定者,仍須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