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應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除會計師簽證案件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報廢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報廢。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每次報廢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書面審核無異常者,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至實際受損金額則俟結算申報查帳時核實認定。

報廢品如有殘值可變賣出售,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亦應誠實辦理申報。

下載: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