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或各項應收債權,如因無法收取而成為呆帳時,應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呆帳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以降低應納所得稅,但是,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出售國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而產生者,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減除。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營利事業出售國內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之所得不須列入課稅所得額計稅,嗣後因價款無法收回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屬該項免稅收入的損失,亦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呆帳損失3,000萬元,公司說明係為了與下游廠商策略聯盟,於99年間將其子公司股票200萬股以每股25元轉讓給下游廠商乙公司,買賣總價款5,000萬元,乙公司雖陸續支付了2,000萬元,但後來經營不善,人去樓空,致尚有3,000萬元一直無法收取,甲公司經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收回帳款,而於102年度取得地方法院核發債權憑證,並於結算申報認列呆帳損失3,000萬元。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收回的帳款3,000萬元,雖符合呆帳損失條件,但因這項呆帳損失是來自出售股票價款,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扣除,因此核定調整增加應稅所得3,000萬元,補徵稅款51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轉讓股票的情形,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