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2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民眾銷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者,自104年1月9日起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核課尚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

財政部配合今年1月7日修正公布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規定,另於2月5日發布得適用該款之11種案件類型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並維護租稅公平。

進一步說明,以往銷售由父母贈與之不動產,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考量該情形尚非短期交易之移轉,得將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納入計算,乃於104年2月5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可免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父持有A屋5年,贈與其子乙,乙因資金需求於受贈2年內出售A屋,所以乙出售甲父贈與之A屋,其持有期間可將父親持有該贈與標的物(A屋)之期間5年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因合併計算後已逾2年,故免徵特銷稅。

上開財政部令釋另外尚有其他10種類型,皆屬非短期投機情形者:
1.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2.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3.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4.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5.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6.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7.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8.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9.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10.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上開新頒解釋令對核課尚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故對於已提出行政救濟之案件(例如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仍可於救濟程序中提出主張,俾利個案進行審認,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