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25-【營所稅-外銷損失】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示那些證明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外銷損失。

外銷損失之認定,營利事業除應檢附:
一、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
二、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供核
三、損失金額每筆超過新臺幣90萬元(103年4月9日修正)時,尚需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
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