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列入特銷稅持有戶數計算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自住換屋需要,欲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屋,但除了該自住房屋外,先人的納骨室產權也登記在其名下,其出售房地是否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住房屋排除課稅規定?
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令:「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因此先人的納骨室不列入持有戶數計算。
特銷稅條例之實施旨在健全房屋市場、打擊短期不動產投機行為,同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另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以符合立法意旨及兼顧民眾「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