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勿利用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以逃漏特銷稅

近日查獲房屋仲介業者藉業務之便,自營或與他人合夥從事不動產買賣,卻利用他人名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情形登記買賣,以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徵之規定,但登記名義人實際並無資力,藉取巧安排買賣交易方式,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房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但利用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以規避課徵者,同條例第22條特別明訂罰則,除補徵稅款外,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恐得不償失。

特別提醒民眾,同意供他人利用名義登記者,恐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事責任,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