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1-【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符合前揭要件者,始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國稅局查核時常發現有民眾出售未滿2年之房地,惟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或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因不符法定排除課稅之要件,致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