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4-【營所稅-交通費】營利事業列報高速公路電子收通行費以經手人證明為憑

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訂營利事業員工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出具之證明列報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