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8-【營所稅-固定資產報廢】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之認定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有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須廢棄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核實認列損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自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應查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選擇適當類別,按不短於規定之耐用年數分年計提折舊。如須提前報廢,應留意自身財產型態,選擇最有利的報廢方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報廢之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