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9-【無形資產攤銷】購買技術無形資產不得攤提費用
由於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許多公司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向技術擁有者購買專門技術,此種專門技術若未取得專利權,則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又依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即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應無有關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故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自不在該條文規定適用之範圍。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22,163,340元,係其向子公司購買技術無形資產6,649萬元,攤提年限18個月,本期申報攤提22,163,340元。經核甲公司購買該技術無形資產6,649萬元未取得專利權亦無法定享有年數計算攤折,不符合所得稅法60條及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規定,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無形資產攤提費用,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