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8-【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小心得不償失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之規定外,應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之稅率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獲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例,甲君以贈與方式移轉持有未滿1年之房地予姪乙君,乙君旋於受贈3日後訂約出售,因乙君銷售房地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1戶自住房地,得以排除課稅,惟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查得乙君簽約、辦理履約保證均委託甲君之子丙君代理,且履約專戶結餘款匯入帳戶及買方銀行代償賣方原貸款之設定義務人均為甲君,亦即出售該房地之經濟利益均歸屬於甲君。國稅局另查得甲君名下尚有1戶房地,故如以其名義出售前開房地,並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乃依實質課稅原則,除核定補徵甲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9餘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164萬元。

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藉他人名義銷售房地規避課稅,如有類似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的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類似案件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