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營所稅-獎金】年終獎金費用該如何歸屬課稅年度?

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年終獎金於100年春節前發放,如果公司章程已載明,或99年股東會已預先議決,則在99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如果該獎金係100年才決定支付時,則核屬100年薪資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