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營所稅-捐贈】營利事業對高雄氣爆事件之現金或實物捐贈,如何列報捐贈費用?
高雄氣爆事件造成民眾嚴重傷亡及財產損失,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但是,請注意,愛心捐款管道不同,列報費用的額度也會不一樣。
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這些愛心捐贈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就是說捐贈金額是沒有上限的;如果捐款受贈對象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團體,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之用,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只能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報費用。
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營利事業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損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或商品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