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3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出售受贈取得未滿2年之房屋,應課徵特銷稅
受贈取得之房屋,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銷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應申報繳納特銷稅,至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可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於102年7月5日及同年11月1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至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則為出售該房屋必要費用,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舉例說明】
父親甲君於102年3月贈與1筆房地予兒子乙君,當年度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0萬元、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父親甲君應按1,0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君於102年8月以2,000萬元(土地1,400萬元,房屋600萬元)出售該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9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乙君於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200萬元(售價6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300萬元-特銷稅9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至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此外,出售該不動產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