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借用人頭逃漏特銷稅新手法
近來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陳君持有2戶房屋,先將一戶持有期間超過2年房屋(甲屋)贈與子女後,再出售另一戶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乙屋),以符合特種貨物或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之規定。惟查陳君之子女於出售乙屋1個月後亦將甲屋出售,而甲屋售屋款回流存入陳君存款帳戶,因此認定陳君將甲屋贈與子女,意欲規避出售乙屋需繳納之特銷稅;此種方法較以往查到將房屋贈與子女之後,立即出售之案例有所不同。陳君出售乙屋經該局認定屬以假借人頭逃漏稅捐,遭補稅23萬多元並處3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起30日內,依法自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如未申報或短漏報,經查獲,將遭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特銷稅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免罰,國稅局持續查核中,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