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持有2年以內出售該房地,尚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單身),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查得甲君雖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其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雖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惟該房地於持有期間確為自住自用,應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表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立法者選擇對「辦竣戶籍登記者」排除課稅,而對「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供自用自住者」不排除課稅,原寓有對於產業政策、稽徵成本等多種考量,屬立法裁量之範圍。原告(甲君)主張以實際居住事實取代法律明文規定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云云,不僅有違租稅法定原則,亦悖於稽徵經濟原則,核屬原告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核不足採,乃判決甲君敗訴。
特別提醒民眾,於出售房地時,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問請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