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常見錯誤

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各款規定排除課稅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近來發現遭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特銷稅案件,或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的保證,而常見之違章情況包括:
1.誤以為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自住房屋」排除課稅,惟依法令規定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但不包括直系尊親屬。
2.誤以買賣取得之不動產,2年內出售才課特銷稅,受贈取得則可排除課稅,惟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但不包括受贈取得者。
3.誤以為「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完成移轉予買方登記日止,而依規定,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合意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