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0-【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住房地免課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含銷售日當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0年6月7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國稅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持有該戶房地,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甲君事後知悉恐涉有特銷稅,乃於100年6月27日將戶籍遷至該房地,不符前揭規定,乃依銷售價格之15%予以補稅裁罰。

民眾如未於銷售日前將戶籍遷入者,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