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藉讓與預售屋權利之名,行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實,將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予他人,俟登記後,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來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倘違章情節重大,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國稅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預售屋之預定買賣契約,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俟建物興建完成後,再由其辦理所有權登記後出售規避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在99年10月與建商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101年3月將該買賣權利無償讓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乙君,並簽訂讓渡書持向建商換約,俟該建案興建完成後,建商於101年8月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乙君旋於102年1月與買方丙君簽訂銷售價格為1,600萬元之買賣契約,案經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無償讓與預售屋買賣權利之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與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提醒,為避免部分民眾存有國稅局無法掌握預售屋轉讓資料之僥倖心理,而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逃漏特銷稅之情事發生,該局已就坊間常見不動產交易規避稅負案件,加強查核,以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並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