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6-【奢侈稅】請多加運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確認是否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近來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特銷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特銷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除提供特銷稅專區,並歡迎民眾利用該等管道諮詢特銷稅法令規定;另為協助民眾自我檢查銷售不動產是否屬於特銷稅課徵範圍,已彙整常見應申報繳納特銷稅之情形,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不動產之自我檢核表」,刊登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之特銷稅專區,供民眾參考運用。
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