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注意是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得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同。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核定有應補.....
【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訴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日及提起訴願日之認定基準不同。 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
近來有營利事業不服怠報金案件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之怠報金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被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該營利事業主張,罰金經提起行政救濟不是可以免移送強制執行嗎?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之核定,經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復查程序後,仍有不服提起訴願,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若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得提供相當擔保,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將暫緩移.....